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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福诉田长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田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高福,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田长河,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高福诉田长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田长河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福赔偿款66,08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