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海民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于玉红与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玉红,姜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160号原告于玉红,居民。被告姜浩,居民。原告于玉红与被告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玉红诉称,2005年1月15日,被告姜浩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05年9月29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两次借款均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08��9月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当星期的星期日偿还20000元,但被告到期后仍未按期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姜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5日,被告姜浩因子女上学缺乏资金,遂向原告于玉红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于律师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借款人:姜浩,2015年1月15日。”同年9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另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借用老于现金壹仟元,¥1000.00元,姜浩,9月24日”该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星期日不还钱,我付贰万元,姜浩,08.9月2日下午”,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告认为被告承诺的违约责任过高,当庭表示违约金降低后按4000元计算,并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承诺书一份及原告于玉红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姜浩向原告于玉红两次借款共计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当庭表示违约金降低后按4000元计算,并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是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于玉红要求被告姜浩偿还借款11000元,承担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玉红借款本金11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000元。如被告姜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姜浩承担。该费用原告于玉红已预交,由被告姜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于玉红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