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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35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徐甲。被告:谢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颖于2013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甲、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5月24日在常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言恶语,还经常威胁原告,使原告心灵上、精神上长期受到打击与折磨,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再者被告嗜赌成性,经常赌博至凌晨2、3点才回家,班也不上,整天无所事事,原告多次劝阻,招来的却是被告的打骂,家里财物已被被告挥霍一空。2013年8月29日,被告拿着农药瓶来到原告厂里,威胁原告要自杀,后来报警把被告送进医院救治。被告及其弟弟经常威胁原告及原告哥哥。原告母亲借给被告25000元盖房子,因为没有写借据被告现在不承认。婚后双方为是否领养孩子而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答辩称:原告起诉说的很多不属实。原告也要打被告,25000元是原告母亲给原告花的,被告不知情。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比被告还会赌博,原告在家买了麻将桌后被告也很少去上班了。原告还扬言要拆掉被告家的房子,对被告父亲也不好。被告想领养个孩子,原告却坚决不同意。原告去年到新加坡过年回来后人就变了。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原告自述材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打骂原告的事实。三、残疾人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肢体四级残疾的残疾人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三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是每天赌博,只是在下雨天没有上班在家打麻将,被告也并没有花原告的钱,被告喝酒后是有自杀行为,但原因是原告让被告去死被告想不开才做出自杀行为,被告一直想领养孩子,是原告一直不同意。本院对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三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据二,该自述材料系原告书写,并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但被告对双方经常为是否领养孩子发生争吵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谢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在杭州时是原告叫被告去赌博,被告才去导致输钱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此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未到庭,故该证言不能采信。本院对被告谢某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证意见为,该证言系证人徐某出具,证人未出庭作证,该证明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核实,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综上,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原告大姨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对是否领养孩子一事意见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9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前如前。案件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认识时间短暂即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三年有余,理应对彼此形成一定的了解,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为是否领养孩子意见不合而发生争吵,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相信原、被告可以寻求到一个圆满解决矛盾的途径,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