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仙桃农村信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映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映榜,赵飞雄,马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21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许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学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场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映榜。被告赵飞雄。被告马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映榜、赵飞雄、马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映榜、赵飞雄、马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映榜、赵飞雄、马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