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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丹、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丹,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9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被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负责人宋佳佳。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丹、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证经字第949号公证书和(2012)西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丹、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274540元、利息235765元、累计违约金958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丹拥有发动机号为XXXX的XXX挖掘机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丹拥有的发动机号为XXXX的XXX挖掘机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