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层峰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红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层峰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市红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扬州市层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云,董事长。被告扬州市红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长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层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层峰公司)与被告扬州红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扬州市红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