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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朝丁与姚尚贵、姚尚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丁,姚尚贵,姚尚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朝丁,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住太原市。被告姚尚贵,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村民。被告姚尚付,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丁诉被告姚尚贵、姚尚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丁以希望与被告姚尚贵、姚尚付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刘朝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