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梅胜利与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x利,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梅x利。被告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电”),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罗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魁,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x利和被告xx机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列起诉在先的梅x利为原告,列xx机电为被告,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梅x利,被告xx机电的委托代理人张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x利诉称:我于2010年3月15日进入xx机电上班,任机械工程师一职,至2013年7月1日,工作3年多。xx机电严重拖欠工资给我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多次讨要一直延拖,双方经劳动调解后,xx机电回去却迟迟不予解决。以下事实需要特别说明:去年我申请辞职时,xx机电去开发部找到我好言让我留下来,我提出工资太低了,xx机电让我提出要求,我考虑老婆孩子父母都在这边,没有多要提出每月5500月薪,xx机电一口就答应下来,让我去办一个农业银行的卡用来转帐,(曾转过2012年5月份的一个月的,就这个月的还是拖到9月份才转给原告)当时我要求两部分工资一起发,xx机电好言欺骗了我,一直没有发放另一部分工资。为了这个工资找xx机电要了几十次,要的时候xx机电也承认,但就是不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xx机电支付我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工资23300元;2、xx机电支付我2012年6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加薪工资28600元;3、xx机电支付我2010年3月25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250元;4、xx机电支付我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5、xx机电支付我三个月未报销的房租补助900元;6、xx机电为我补缴2010年4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养老保险;7、本案诉讼费用由xx机电承担。被告xx机电的答辩意见与起诉意见一致。xx机电诉称,梅x利诉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公司不服深龙劳人仲字(龙城)案(2013)449号裁决(非终局),向法院提起诉讼。梅x利不告而别,属自动离职,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自动离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我公司与梅x利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梅x利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梅x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我公司无需支付梅x利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7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梅x利承担。梅x利的答辩意见是:我不是自行离职的,是xx机电拖欠我工资才离职的;合同过期了,xx机电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所以要支付我二倍工资差额;诉讼费由xx机电承担。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一、梅x利入职时间:2010年3月15日;二、职务:机械工程师;三、离职时间:2013年7月2日;四、离职原因:原告称因被告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被告称原告自动离职;五、在职时间:3年3个月17天;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银行流水清单;2、农业银行转帐清单;3、录音光盘;4、社保参保证明;七、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考勤记录;3、工资表;八、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7月11日;九、申请仲裁的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工资233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加薪工资286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25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25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月未报销的房租补助900元;6、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4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养老保险。十、仲裁裁决结果:2013年7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449号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工资2041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4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75.6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庭审中,xx机电认可没有发放梅x利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一)、梅x利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工资。庭审中,xx机电认可没有发放梅x利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故xx机电依法应将拖欠的工资发放给梅x利。经审核,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算梅x利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数据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认定xx机电应支付梅x利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数额为20419元。(二)关于梅x利2012年6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加薪工资。庭审中,梅x利陈述自2012年5月份起xx机电同意给自己加薪2200元,xx机电对此不予认可,梅x利没有就此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梅x利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庭审中,梅x利陈述离职理由为xx机电拖欠其工资,xx机电陈述为梅x利自动离职,而xx机电认可自己拖欠梅x利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故xx机电依法应支付梅x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审核,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算xx机电应支付梅x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据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认定xx机电应支付梅x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43元。(四)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xx机电认可与梅x利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3月25日到期,此后自己没有与梅x利续签劳动合同,xx机电依法应支付梅x利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审核,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算xx机电应支付梅x利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数据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认定xx机电应支付梅x利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75.6元。(五)关于梅x利三个月未报销的房租补助。梅x利请求判令xx机电支付其三个月未报销的房租补助,但没有就此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关于补缴养老保险。征缴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法院处理的范围,对梅x利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被告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梅x利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工资20419元;三、被告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梅x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43元;四、被告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梅x利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75.6元;五、驳回原告梅x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丹丹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