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丁新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负责人:丁新霞,该经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奎,该经销部职工。申请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294940,出票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3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1月23日,出票人为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舒城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新站区龙胜家电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方玉珍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