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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韩玉红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红,张店社会福利园林建筑陶瓷厂,杨敬永,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韩玉红。被执行人张店社会福利园林建筑陶瓷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傅家村东首。法定代表人:杨敬永,厂长。被执行人杨敬永。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傅家村。法定代表人:毕作坤,镇长。本院执行韩玉红诉张店社会福利园林建筑陶瓷厂、杨敬永、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张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