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7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425号罪犯王纳,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青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纳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3月被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