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民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沈波与仇恒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波,仇恒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波。委托代理章正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恒华。委托代理人吴兴乔。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上诉人沈波因与被上诉人仇恒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磨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波于2013年10月14日以与仇恒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上诉人沈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