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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吕秀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凤,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吕秀凤。被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人吕秀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临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亮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亮,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