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戴芳明与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戴芳明,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仙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芳明。原审被告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康道。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在磐安县,请求将本案移送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