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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戴芳明与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戴芳明,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仙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芳明。原审被告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康道。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在磐安县,请求将本案移送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