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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雪涛、高风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雪涛,高风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福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同春,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匠信用社主任。被告高雪涛。被告高风服。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雪涛、高风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仲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同春、被告高风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雪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2年5月14日被告高雪涛因从事农业生产扩大种植规模需购买化肥一批而在原告处办理保证贷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由被告高风服提供保证担保,2013年5月13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进行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也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全资产免受损失,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借据一份;证据二、个人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据三、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据四、保证合同一份。被告高雪涛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11年5月14日我在婚前因生活所需形成了该借款,当时我在北京上班,不是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的农业生产,并且我的承包土地及劳动所得都用在原来的家庭生活中,所以该借款形成的时间及用途是与事实不符的。该借款应当由原家庭即高鹏负责偿还,高鹏系高雪涛之父。既然该款系用于2011年的家庭生活,虽然是以我的名义借的,也应当由原家庭偿还。现在原告也未向我提出催要的要求,原告称贷款到期后多次催要与事实相悖,因此诉争款项我不能自己偿还。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如需偿还也应由高鹏家庭财产予以偿还,因此应追加高鹏为本案被告,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被告高风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当庭辩称,是高雪涛的父亲高鹏介绍我给高雪涛担的保,我回去找高鹏让高鹏想办法把贷款还上。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高雪涛经协商签订编号为(铁匠)农信借字(2012)第21902012614654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化肥,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98‰,合同还对计息、划款与支付方式、提款条件、还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高风服签订编号为(铁匠)农信保字(2012)第21902012614654号《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进行了约定。2013年5月1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高雪涛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后经催要,被告久拖不结,原告遂于2013年8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雪涛偿还所欠借款本息,被告高风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雪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高风服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还本付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高风服为借款人高雪涛提供保证担保,而被告高雪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高风服应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雪涛主张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应追加其父高鹏为被告,由高鹏来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被告高雪涛之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513元,被告高风服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高雪涛负担,被告高风服负连带负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