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程超与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丰献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超。上诉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该公司上诉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金东区,原审法院受理不合法,也不便于案件审理,故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6月30日程超与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产生纠纷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现程超起诉要求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不涉及不动产争议,应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来管辖。婺城区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军传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