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淑艳与张学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艳,张学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陈淑艳,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民,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艳与被告张学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艳于2013年10月1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艳撤回对被告张学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淑艳负担150.00元,另150.0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