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良裕与鲍国海、贺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裕,鲍国海,贺玲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李良裕。被告:鲍国海。被告:贺玲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裕与被告鲍国海、贺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裕撤回对被告鲍国海、贺玲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良裕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