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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给付抚养费人民币48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2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抚养费人民币4800元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