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桑芳菊与周笑萍、王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芳菊,周笑萍,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桑芳菊。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笑萍。被告:王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中山路293号。法定代表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姚潇靓,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芳菊与被告周笑萍、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芳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桑芳菊负担。审判员 朱子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