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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辉执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丽明与陈蜜娣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明,陈蜜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辉执字第1102-1号申请人苏丽明,农民。被执行人陈蜜娣,农民。苏丽明申请执行陈蜜娣返还彩礼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苏丽明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蜜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苏丽明彩礼款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蜜娣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