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武汉某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某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盛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局某某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某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武汉某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规划局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及配套用房,于2013年6月6日对四台公司作出武土资规罚[2013]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一、“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8亩土地上新建的1栋3层建筑面积为168.42平方米的厂房配套用房”;二、“责令你单位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78亩土地上新建的1栋3层建筑面积1661.78平方米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0.86亩(计:570.44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计2852.20元)处以罚款。”因该公司已自动履行第一项、第三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项处罚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某乙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0.86亩新建厂房及配套用房,市国土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某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规定的拆除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因该公司已自动履行第一项、第三项处罚,市国土规划局也未申请执行该项内容,故上述两项处罚不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某某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武土资规罚[2013]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责令武汉某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78亩土地上新建的1栋3层建筑面积1661.78平方米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钢代理审判员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