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皓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皓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威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皓,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2002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刑满释放。2013年6月1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3)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皓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1日,被告人王皓(踩点)窜至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三和”茶坊买烟,为了更让人信任,买烟时便向茶坊老板龚再君谎称是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陈彬,就住在城市花园小区,又留给龚再君电话号码。第二日晚,龚再君打电话给王皓叫去打牌,打牌过程中,王皓又自称是威远县交警队的警察等。打牌结束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龚再君现金1000元。2、2013年6月4日,王皓到香飘飘烧烤”茶坊打牌,向茶坊老板田学英谎称是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陈彬,打牌结束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茶坊老板田学英现金500元。3、2013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皓窜至威远县严陵镇高阳街“高阳”棋牌室,谎称自己叫陈彬,原在城南派出所上班,最近调到交警队去的。后在打牌过程中,以自己输了钱为由,以借钱方式骗取棋牌室老板唐玉清现金1000元、温建华现金600元、在场人曾强现金500元。4、2013年6月7日,被告人王皓窜至威远县严陵镇“鸿运佳苑”小区,发现一家庭茶坊,便故意先从挨着的一单元楼上去又下来进入该茶房谎称自己住在这楼上,是警察。打牌结束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该茶房主人蒋英现金400元。5、2013年6月7日,被告人王皓窜至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一按摩店,向按摩店老板林红谎称自己是交警队的警察叫陈彬,有事可找自己。冒充警察身份取得林红信任。2013年6月8日中午,林红邀约王皓到一家稀饭火锅吃饭,期间,王皓又自称是交警队的警察陈彬等。晚上王皓和林红到威远县严陵镇“南山”宾馆开房,至第二日8时许,在“南山”宾馆房间内,王皓趁林红洗澡之机,从林红钱包内拿走现金500元,以用林红手机打电话为由,骗走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00元。综上,被告人王皓作案5次,涉案金额共计6300元。2013年6月10日,被害人林红在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麻辣天地”火锅店内,发现被告人王皓及时报警,公安人员即赴该店将王皓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皓2002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龚再君、田学英、唐玉清、温建华、曾强、蒋英、林红的报案陈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龚再君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皓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威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09)自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威远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到案说明》;被告人王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皓以非法谋取财物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皓曾招摇撞骗多次被刑罚处罚,属屡教不改,现又流窜作案,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被告人王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法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皓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作案三次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皓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皓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正义陪审员 叶 洪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