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江苏辉能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殷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辉能达电气有限公司,殷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江苏辉能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峥荣,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发贵,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赵万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辉能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辉能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锡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