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雄与被告韦╳雄欠付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雄,韦X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孙X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X生。被执行人韦X雄。原告孙X雄与被告韦X雄欠付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东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韦X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X雄货款人民币1800元,负担诉讼费322元。判决生效后,韦X雄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孙X雄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X雄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遂于同年8月9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孙X雄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孙X雄同意被执行人韦X雄一次性给付货款本金1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78元、退回预付案件受理费322元,总计3800元。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2元;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孙X雄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东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陈家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继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