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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46年8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元及诉讼费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筱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