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州艾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艾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717号原告广州艾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46号101之06房。法定代表人腾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红,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A301。法定代表人郑卫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方博,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艾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恩光公司)与被告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程景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智程景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ACCUON树脂背投弧形融合显示墙及强光正投弧形屏幕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了与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合同履行地工商管理部分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理;故双方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艾恩光公司认为合同并未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智程景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同意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智程景���公司认可其住所地和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合同履行地工商管理部门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理。该约定应属约定不明,视为双方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智程景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智程景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员李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惠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