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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柳广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柳广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437号 罪犯柳广新,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广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柳广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广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柳广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广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