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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尚国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国芬,宋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00-1号申请人尚国芬,农民。被执行人宋文广,农民。本院在执行尚国芬诉宋文广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国芬与被执行人宋文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文广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