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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再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与何建国、杨仁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何建国,杨仁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再初字第9号原告任志君,男。原告赵素香,女。原告石鸿霞,女。原告任梦,女。原告任蕾,女。被告何建国,男。被告杨仁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诉被告何建国、杨仁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该协议确定的义务。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原告已预交2,300.00元),由原告负担2,300.00元,其余2,100.00元免交。审 判 长  杨本弟审 判 员  王银秀代理审判员  李文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