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再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与何建国、杨仁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何建国,杨仁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再初字第9号原告任志君,男。原告赵素香,女。原告石鸿霞,女。原告任梦,女。原告任蕾,女。被告何建国,男。被告杨仁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诉被告何建国、杨仁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该协议确定的义务。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任志君、赵素香、石鸿霞、任梦、任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原告已预交2,300.00元),由原告负担2,300.00元,其余2,100.00元免交。审 判 长 杨本弟审 判 员 王银秀代理审判员 李文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