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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兰绍敬与兰辉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绍敬,兰辉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兰绍敬,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兰辉辉,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兰绍敬以被申请人兰辉辉于2001年8月7日不知何因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寻找未果,其户籍于2012年6月15日注销,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赛虹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兰辉辉死亡。经查,兰辉辉,于2001年8月7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兰辉辉公告,法定期为一年,期间届满,兰辉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兰辉辉出走已逾十二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兰辉辉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如下:宣告兰辉辉死亡。本案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毛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