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行诉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朱福元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虎行诉初字第0003号起诉人朱福元,男,汉族,1952年9月10日生。起诉人朱福元述称:浒墅关供销合作社将加油站承包给解云庆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解庆云就找到朱福元,要求其接手加油站。其接手加油站后,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改造,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使加油站经营良好。可浒墅关镇在老镇改造中,强行将加油站拆除,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补偿其100万元损失。经查,2012年1月15日浒墅关供销合作社与解云庆就租赁上述加油站的房屋达成苏州市浒墅关镇租赁企业清退补偿协议。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所提供的起诉材料无法证实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人民政府在浒墅关镇老镇改造中具有强制拆除浒墅关供销合作社出租给解云庆的房屋的行政行为,故要求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福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