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羊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阜宁县世纪新科技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恒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恒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世纪新科技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盐城市恒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恒明,张广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阜宁县世纪新科技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进,该公司经理。被告盐城市恒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恒明,市民。被告张广亚,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世纪新科技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恒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恒明、张广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恒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恒明、张广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恒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恒明、张广亚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宁县世纪新科技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恒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恒明、张广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阜宁县世纪新科技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