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全勇与俞静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勇,俞静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83号原告:张全勇。委托代理人:毛海珍。委托代理人:黄克游,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静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勇与被告俞静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静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勇撤回对被告俞静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张全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