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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谢理兵、吕德富等与吴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理兵;吕德富;吴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37号原告:谢理兵,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吕德富,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六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吴昌国,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谢理兵、吕德富与被告吴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郭跃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