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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583号罪犯方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1)巢居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方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巢刑终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方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方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方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巢湖市司法局卧牛山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在犯罪前能处理好社会各方面关系,团结他人,忠诚老实,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无犯罪迹象。”所在社区有基层组织的关心教育和监管。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意承担对其的监管责任。卧牛山司法所同意对该实行社区矫正。巢湖市司法局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