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罗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13年4月1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开始,被告人罗某在应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州销售部担任药品推销员,销售白虎活络膏、妇科千金凝胶、盆腔炎凝胶、滴虫清凝胶等药品。2012年4月份前后,罗某来到临海市杜桥镇康平药店推销药品,店主李某向其订购了滴虫清凝胶和盆腔炎凝胶各200盒,后由应某将该批药送至药店。2012年10月,罗某通过网络邮寄的方式从“小罗”(身份不明)处收到白虎活络油和白虎活络膏的包装壳。2013年4月8日,罗某来到三门县小雄镇梅岙村翟某西医内科诊所,以每盒人民币6元的价格推销出白虎活络油10盒,因其于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故未发货给诊所。经三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或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李某、卢某、应某的证言,按照假药论处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归案经过,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查扣的假药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查扣的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人民陪审员 叶继勇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