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仲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