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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与朱长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朱长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法定代表人李海宽,该鸡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庆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保,男,1966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魁忠,鹤壁市淇滨区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与被告朱长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撤回对被告朱长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海宽肉鸡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