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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水全被告董献峰民间借贷 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水泉,董献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743号原告冯水泉,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农民。被告董献峰,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冯水泉诉被告董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水泉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