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河淳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淳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河淳哲,男,1974年4月16日生,朝鲜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杨财基、邱伟伟,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层。负责人孙家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淳哲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主张被告主体资格尚不确定,需对被告主体资格重新考虑,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裁驳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淳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