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迎春诉被告胡百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春,胡百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刘迎春,住所地舒兰市。被告:胡百顺,住所地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春诉被告胡百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迎春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春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美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