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爱英与陈际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爱英,陈际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左加欣,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际忠,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异,男。上诉人因陈爱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陈爱英与陈际忠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有效,违约方应当承担违责任、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如果无效,则应当追究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双方过错大小分担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陈爱英诉求的房价差额损失应包含在本案实际损失之中。原审法院对房价差额不予审查认定,对陈际忠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而仍然能够实际开发预售房屋的原因也没有审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判决陈际忠赔偿陈爱英购房款利息损失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549元退回给上诉人陈爱英。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曾美英审 判 员 金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