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冯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