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中民再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文灿煌与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汪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审申诉人),重审被申诉人),汪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再终字第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申诉人、重审申诉人):文灿煌委托代理人:欧庭阳,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诉人、重审被申诉人):中方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相柱,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华,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汪强上诉人文灿煌因与被上诉人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中方信用联社)、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灿煌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庭阳、被上诉人中方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周成华出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汪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院认为:一审重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谢云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