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恩敬与被告平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恩敬,平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薛恩敬。被告平玉文,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恩敬与被告平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恩敬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恩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恩敬撤诉。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薛恩敬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