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陈莫炯与卢应和,谢映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莫炯,卢应和,谢映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28号原告陈莫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李焕荣,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云,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应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谢映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陈莫炯诉被告卢应和、谢映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莫炯的委托代理人李焕荣、李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应和、谢映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莫炯诉称,2013年3月6日,卢应和、谢映笑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陈莫炯借款8427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陈莫炯有收到卢应和签名加盖指模的借据一份,陈莫炯当即向卢应和提供了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陈莫炯多次要求卢应和、谢映笑归还借款,但卢应和、谢映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陈莫炯的合法权益。为此,陈莫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卢应和、谢映笑归还陈莫炯借款8427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3%月息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卢应和、谢映笑承担。被告卢应和、谢映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陈莫炯称,陈莫炯与卢应和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31日,卢应和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莫炯借款8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0厘,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日,陈莫炯将现金820000元交付给卢应和。借款到期后,卢应和未能按期归还,2013年3月6日,陈莫炯向卢应和催收借款,卢应和确认尚欠陈莫炯尚欠借款本金820000元及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7日的利息22700元未付,并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清偿本息,月息30厘。同日,卢应和出具一份《借据》交给陈莫炯收执。对此,陈莫炯向本院提交《借据》予以佐证,其中《借据》载明“我卢应和今借到陈莫炯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贰仟柒佰元整(小写842700元)。注明:月息30厘(利息已收到2013年3月7号止)。双方同意在2013年6月30号前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分三期四、五、六月还清。2013年3月6日,借款人:卢应和,身份证号码XXX”的内容,“借款人”处有卢应和的签名及捺印。庭审中,陈莫炯确认《借据》中的借款“842700元”是包括借款本金820000元及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7日的利息22700元,当时双方同意将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7日的利息22700元算作借款本金,因此在《借据》中注明“利息已收到2013年3月7号止”。卢应和、谢映笑于198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是发生在卢应和与谢映笑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卢应和、谢映笑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卢应和与谢映笑归还借款842700元及利息(以842700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8日起按月息30厘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事实,有陈莫炯提交的《借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问话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卢应和、谢映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卢应和、谢映笑自行承担。对陈莫炯提交的《借据》、《结婚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陈莫炯主张,案涉借款实际出借时间是2013年1月31日,《借据》中载明的借款“842700元”包括借款本金820000元及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7日的利息22700元,由于卢应和、谢映笑对于陈莫炯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出借时间等均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应由卢应和、谢映笑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陈莫炯主张案涉借款本金为820000元及实际出借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由于卢应和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陈莫炯归还案涉全部或部分借款,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陈莫炯起诉要求卢应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卢应和应向陈莫炯归还借款本金820000元及利息[以8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30厘的标准,从2013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利息计算标准(月息30厘)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陈莫炯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谢映笑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款发生在卢应和与谢映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卢应和与谢映笑并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卢应和与谢映笑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陈莫炯请求谢映笑对卢应和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卢应和、谢映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莫炯归还借款820000元。二、限被告卢应和、谢映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莫炯归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8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30厘的标准,从2013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利息计算标准(月息30厘)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陈莫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46元,由被告卢应和、谢映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锦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婉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