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柏辰与刘英建、任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辰,刘英建,任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57-1号原告刘柏辰。法定代理人刘建祥。委托代理人孟波。被告刘英建。被告任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柏辰与被告刘英建、任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柏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