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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夏仃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2012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因病未予收押),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7月21日间,被告人夏某先后六次至徐州市鼓楼区豪绅嘉苑小区2期34-1-101室、34-1-102室、34-2-101室、35-3-202室、41-3-202室、48-3-101室,采取翻窗入室手段,盗窃上述房间墙内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合计价值7720元。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对所盗住宅墙内电线进行修复。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滕某、陈某、赵某、王某、聂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夏某辨认作案地点照片、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徐州嘉福物业公司出具的关于被盗电线情况说明、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夏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所盗房间电线进行修复,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