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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利芬、裴香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利芬,裴香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民,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韩延江,该社法律顾问。被告王利芬,住永年县。被告裴香的,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11月30日变更名称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利芬、裴香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称需进一步对借贷事实和相关手续调查了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竞雄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高强 搜索“”